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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12年03月16日】 【字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5号


现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自1997年7月28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
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目 录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说明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 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
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协助市地震局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局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低的地区;
(四)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镇、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地震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市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应当持国家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到市地震局办理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七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报请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经审??降低或者提高。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相应的地 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的,由市地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 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28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说明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 京 市 地 震 局

现将《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频繁、蒙受地震灾害
最为深重的国家之一。北京位于我国华北地震区强震活动频繁的燕山地震带上。境内分布着北北东至北东方向展布的良乡一前门一顺义、黄庄一高丽营。八宝山、夏垫一马坊等活动性断裂和北西向展布的南口一孙河及其它方向展布的活动断裂事,具有发
生中强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地质背景。
有历史记载以来,北京地区已发生5级以上地震80次,其中6级以上地震29次,包括8级地震1次。
1976年唐山发生的7.8级地震,震中距北京160公里,造成北京市损坏房屋1280万平方米,其中倒塌和严重损坏4万余间,死亡198人。
在1997年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上,专家们预测:“今后几年我国大陆地区仍处于本世纪第五个地震活跃期的高潮阶段,将发生多次7级左右地震,并有可能发生 7.5级以上特大地震。”首都圈(即:晋。冀、蒙交界和京、津、唐地区)一直被列为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首,北京又是重点防御区中的重点。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4]36号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争取用10 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北京是祖国的首都,全国政治和文化中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北京市及各区县和有关委办局己 制订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二是组织北京市地震地质会战,取得了北京地区活动构造、地震影响小区划等专题研究成果,为城市规划及建设场地提供了科学依 据。三是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建立地震监测台网,数据资料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四是防震减灾方面的政策规定(地震应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逐步建立、 健全。五是对全市一批新开发区、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设防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开展了城市房屋、桥梁及水。气、热管线的安全普查,抗震加固各类建筑 物2500多万平方米等。六是与国家地震局一起重新组建了北京市地震局。但是由于北京市面临的震情形势严峻,防震减灾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一)目前我市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方面无法可依,致使建设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隐患。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 足,有不少重点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的建设场地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有的未按
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一些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单位擅自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又不经审批机构审批,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些建设工程不管场地地震地质条件如何,盲目设防造成投资的增加。实际上,北京市行政区处在烈度值Ⅵ度~Ⅷ度之间,其中约有30%的地区处于Ⅷ度区范围内,60%的地区处于Ⅶ度区,10%的地区处于Ⅵ度 区。一般来说,每增加1度设防,至少增加10%的建设投资。必须通过正确评价,根据实际需要设防才能保证投资的科学、合理。根据国内外历次震害调查,地震 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是由地震造成建筑物、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伴随的次生灾害造成的。搞好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工程设计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 设防标准,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首要环节,否则,即使做到了有效的地震预报,也只能靠撤离疏散来减少人员的伤亡、其财产和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仍无法避免。我国 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是很多的。如1975年海城7.3级地震预报成功,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但由于建筑物没有抗震设防而造成111.3万间房屋的毁 坏。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防震减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利于工程建设的规划与合理布局和工程场地及地震设防标准的最佳选择,可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可以说,这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综上认为,制定《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内容
市地震局于1993年就开始了《管理办法》的调研、论证、起草工作。此间,经过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到外省市进行考察,并经多次研究修改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现在的《管理办法》。
在制定《管理办法》过程中,我们以国家一系列有关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如:中编发[1995]1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对省级地震部门的职责任务作了明确规定:省(市)级 地震局负责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制定颁发有关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等。同时还参考了全国十多 个省市的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规规章。
在制定《管理办法》过程中,我们按照防震减灾工作以,“预防为主,综合防御”的基本方针,为切实力。强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 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机关
《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依据是北京市政府京政文[1996]14号《关于重新组建北京市地震局的请
示》和中编办字[1996]136号《关于重新组建北京市地震局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重新组建的北京市地震局按照中编委[1995]1号《中央机构 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的地震机构的职能,行使管理职权。其中包括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 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关于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界定
《管理办法》第五条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场地和地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范围是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 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第五条所规定的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同市规划、计划等有关 部门研究论证后确定的。
由于重点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事关重大,本条对这类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其抗震设防要求略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设防标准。
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过程中,由市地震局商有关部门制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关于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跨越多种学科领域的工作。根据国家地震局震发防[1994]176号文件《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市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并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应当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到市地震局办理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四)关于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是技术性报告,其评价内
容和结果应该经有关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所以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和审核批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作了规定。将由市地震局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技术咨询组织,其日
常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内。
(五)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问题
由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工作,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内容之一。抗震设防标准批准后,即可做为工程立项、抗震设计的依 据。所以,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14批准过程中,除市地震局加强管理和监督外,还必须由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财政等部门分别把关,依照各自的职 责,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
(六)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关系工程建设的质量,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违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警告和罚款二项行政处罚措施。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1997年6月5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 京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地 震 局

文件

京震联字[1999]1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贯彻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5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北 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各部门、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5号),特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建的工程项目,均需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工业与民用拟建工程项目,可不做专门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 价),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四条 下列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主要指: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规定的甲类建筑。
高度80米以上(包括80米)的高层建筑。
国家有关部门已明文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 燃易爆、放射性物质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设施、重要国防、军事工程、市级和国家级高科技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市级和国家级重点建设工程。
三、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区县工业小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四、在地震基本烈度Ⅶ、Ⅷ度区内,以上三条规定之外的部分乙类建筑(关于部分乙类建筑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委、市政管委、市计委和市地震局另行规定),也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五、业主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由市地震局、市计委、市规委等有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联合成立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核委员会。凡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地震局统一核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持有北京市统一核发的许可证书。
凡持有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安评许可证书的非本市部门或单位,必须持有北京市统一核发的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验证书和任务登记证明。
对应做而未做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它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要求补做。
第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评价工作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局《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
评价报告应当由承担任务单位报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报市地震局审批(国家级项目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定,由中国地震局审批,同时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明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行政执法主体的复函》(市政法制复字[1998]26号)及本细则规定,由市地震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对未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做安评工作以及无证承担安评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部门或单位、业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做到秉公执法。对违法执法人员,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同级监察机关给以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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